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之力学性能要求
海达仪器/4000711808
木家具通用技术条件技术要求之力学性能要求:
力学性能要求
力学性能试验项目和试验水平应按试件的类别和预定的使用条件决定。
1 桌类强度和耐久性应按GB10357.1中7.1、7.2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2 椅凳类稳定性应按GB10357.2中附录A规定施加的小倾翻力和6.1(或6.2)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3 椅凳类强度和耐久性应按GB1.357.3中第6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4 柜类稳定性应符合GB1.357.4中5.1、5.2、5.3条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其中对活动部件门和抽屉的垂直加载力分别为100N和150N。
5 柜类强度和耐久性应按GB10357.5中第6、7、8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其中搁板挠度、挂衣棍挠度、挂衣棍支撑件位移、主体结构和底架位移的允许值如下:
a. 搁板挠度与长度的比值≤0.5%;
b. 挂衣棍挠度与长度的比值≤0.4%;
c. 挂衣棍支撑件位移≤3mm;
d. 主体结构和底架位移值d<15mm。
6 单层床强度和耐久性按GB10357.6中第5章规定的试验项目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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